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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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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燕律师,潘燕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亦有较好的团队精神。进入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以后,每月处理大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熟悉工伤案件认定、鉴定、工伤待遇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本着负责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团队协作......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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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归谁所有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那些误区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5日 来源:上海离婚财产诉讼律师
[导读]:  潘燕律师,上海离婚财产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

 潘燕律师,上海离婚财产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前按揭买房归谁所有



  1、婚前按揭房的权属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人为购房人一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由于支付首付款时间和房产证取得时间均在婚前,另一方的名字也未体现在房产证上,表明双方不存在房产约定,房产的权属在婚前已经确定了,在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属于婚前首付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后登记房产权属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形。由于房产证的取得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物权期待权实现成现实的物的过程,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就已经确定了,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共同还贷不改变权属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该房产也属于婚前首付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与银行办理按揭并支付首付款,直至婚后才以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于自己一个人名下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在婚后,该按揭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共同购买,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为共同出资,在这种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婚前属于按份共有,婚后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转化为共同共有。


  2、婚前按揭房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吗


  由于通货膨胀、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房屋作为不动产本身的增值性,当事人婚前购买房屋时的价格往往和离婚时的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差距,即实现了增值。婚前按揭房的增值部分在进行分割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分处理。


  如果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清偿了贷款或者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房屋的整个产权属于该购买人或约定人,增值部分也属于该人。如果一方婚前按 揭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或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时,离婚时对房屋增值部分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第二种情形作为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时,不能完全参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准,因为婚前按揭房的增值部分,从性质上讲属于婚前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前期间的收益,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共同财产,所以不能进行平均分配,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建立特殊的分割规则,这样才能实现个人财产和另一方权利的双重保护。


  3、婚前按揭房应该如何分割


  出台后,已经明确了对未偿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可以进行分割,这样也保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的流通性与法律的效率性。


  当婚前按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时,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性质,实际上是非产权人帮助产权人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


  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在离婚时该房屋的归属允许夫妻双方协商约定,这既充分尊重了夫妻财产分割时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婚姻法始终贯穿的自愿原则。其次,该规定也强调了对婚姻当事人个人财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个人的所有权意义重大。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这是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于婚前,且首付款支付于婚前,因此还贷义务属于买受人的单方债务,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债务,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不因他人参与偿还债款而发生转移,虽然此类不动产的所有权系夫妻婚后取得,但购买不动产的价金却是登记名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这笔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为共有财产,那么,不动产作为这笔价金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同样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当婚前按揭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分割方法在解释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很明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那些误区

  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则无效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协议都是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后期也便于对照和举证,但这样并非意味着口头协议就无效,只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进行的婚前财产协议也成立:


  1、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


  2、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


  误区二: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一回事,其实并非如此。婚前财产协议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婚前财产公证则必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误区三: 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有用了


  夫妻双方结婚后仍然可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而其与婚前财产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四: 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误区五:已移民或外籍人士在中国签婚前协议无效


  目前,不少富裕人群会选择移民海外,而其财富和资产也逐渐向海外转移。有些;富二代;很小就被送到国外,甚至就在国外出生,早早就拥有了外籍身份。这类人群常常会认为:我们是外籍,我们将来的另一半也可能是外籍,我们甚至不在中国结婚,这样就不需要在中国签订婚前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类人群的主要财产仍然是来源于中国,或者一方在中国常年居住,中国法律对其婚前财产协议同样具有管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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