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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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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燕律师,潘燕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亦有较好的团队精神。进入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以后,每月处理大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熟悉工伤案件认定、鉴定、工伤待遇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本着负责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团队协作......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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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如何处理 政策变了房子黄了定金也没了 拒付佣金成被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1日 来源:上海离婚财产诉讼律师
[导读]:   潘燕律师,上海离婚财产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

  潘燕律师,上海离婚财产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如何处理

  夫妻是应该能陪伴对方走完一生的,如果实在是无法生活了可以选择离婚。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离婚时怎么分割婚后按揭房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如何处理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离婚时怎么分割婚后按揭房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二、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如何处理


  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按揭房与一般的房屋不同,虽然此时由所有人居住使用享有所有权,但实际上房产是被抵押给了银行,只有在按照约定还清贷款之后,才会解除房产的抵押。而很多时候房贷都还没有还清,此时夫妻可能就要离婚了。


  三、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


  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应首先弄明白离婚后按揭房过户具体有哪些方面。具体来说,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1、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非常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为此,银行给出两种建议,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其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一般采纳第二种方式的居民较多。


  此外,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过户:一是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属和单方办理手续时,可以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单方办理归并手续;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及房屋产权处复印房证存根,才可办理单方房屋归并手续。


  3、是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先要确定离婚后谁承担所余欠款的还贷的,再将之前共有部分对半分割,由新的产权所有人付给对方的应得部分。如都不能或不愿承担余款的还款,则只能出卖。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政策变了房子黄了定金也没了 拒付佣金成被告

“我并不是故意要违约,实在是因为贷款办不下来,迫不得已才弃买这套房子。”市民张先生夫妇已有两套住房,今年4月中旬,夫妻俩又看中御道街一套二手房,他们通过房产中介与房主签约,支付了3万元定金。谁知付完定金的第四天,房贷新政就出台了,张先生跑了多家银行,都被告知“第三套房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办理贷款”。张先生无奈之下与房主解除了买卖合同,但中介方坚持要求他支付中介费。[房子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 离婚之后成了共有人] 意外: 买第三套房被“逼”停 今年4月,张先生夫妇通过广州路一家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位于御道街的二手房。经中介联系,4月13日,张先生夫妇与房主达成购买意向,支付了3万元定金。4月14日,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合同约定,张先生夫妇以16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二手房,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购房、付款、过户等事宜,中介公司完成委托事项后,张先生夫妇需支付2.9万元作为佣金和代办费。 这套房子本身还有贷款没还清,为使买卖顺利进行,房主要求张先生务必在4月25日之前支付第一笔房款30万元,用于解押贷款,双方同时约定,第二笔房款在5月4日前支付,5月10日前办理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贷款一到位,即交付房屋。 就在张先生夫妇四处筹钱,并准备向银行贷款时,一件大家都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了。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房贷新政,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张先生夫妇已有两套住房,并且那两套房子购买时也办了贷款,如今,他们肯定没资格再办理贷款,自然也就被挡在购房的门外。短短几天内,上哪去筹集六七十万元巨款房子肯定买不成了,张先生当即联系房主和中介,要求解除合同。 买房人: 买房不成,付中介费太冤 已经进行到一半的房产交易,因新政的出台戛然而止,显然,这不是张先生夫妇和房主可以控制的,也不是房产中介能够预料到的。现在交易无法继续,中介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取中介费 张先生觉得,他是迫不得已才做出这个决定,房主和中介应当理解他,让他失望的是,房主虽然同意解约,但声称“保留追究违约和索要赔偿的权利”,中介公司的态度更加明确——买不买房是你的事,我已经提供服务了,中介费肯定得交。张先生无法接受,在他看来,办不了贷款是政策变化所致,不能算他的。“我房子都买不成了,还让我付中介费,这也太冤了吧!” 中介: 已经促成买卖,理应获得报酬 多次“催债”无果后,中介公司将张先生夫妇告上了白下法院,要求他们依据合同支付2.9万元中介服务费。 张先生当庭提出两点拒付理由。一是他跟房主之间交易还没有完全达成,合同约定的多项服务中介公司也还未履行;二是他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无法预见房贷政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他可以解除居间合同。“事实上我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他们了,新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这个风险不能让我一个人来承担吧”张先生委屈地说。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中介公司表示,政策出台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早就有动向了,张先生应当对自己购买能力有个预估。正因为他判断失误,才没办法办理贷款,给卖方和中介公司都带来了损失。中介公司坚持认为他们有权获得报酬,因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方也付了定金,可见他们已经成功促成这笔买卖。 判决: 判买房人付1.5万佣金 合同法对于居间服务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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